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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8批次食品不合格
来源: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 2022-05-18 | 2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食品45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桂林市“灌阳县小唐水产品销售点”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桂林市“湖南佳惠百货荔浦谢雯加盟店”销售的“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百色市“那坡县嘉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钦州市钦北区沈艳梅水产店销售的“草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广西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和发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玉林“北流市阿才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玉林市“陆川县李华仔粉店”销售的“切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贵港“桂平市行运豆品饮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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