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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奶粉掺牛奶粉 无关营养与安全
来源:本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5-12-18 | 2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有媒体向研究机构送检了10个热销的羊奶粉产品,检测结果显示,仅有3款为纯正的羊奶粉,另外7款均添加了牛乳成分。

中国的奶粉一直是极度敏感和脆弱的话题,这一新闻毫不意外地引起了巨大反响。洋奶粉中掺了牛奶粉,对孩子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行为是否违法,又该受到什么样的“追究”呢?

羊奶的“营养优势”只是营销忽悠

媒体援引一位专家的说法称:“牛奶是大分子结构,而羊奶接近母乳,营养分子结构都细小,便于消化吸收,不易过敏,其有些营养指标优于牛奶。”但这些说法并没有科学证据支持,也不被学术界和权威机构认可。

羊奶营销中常说“羊奶的脂肪颗粒比牛奶要小”。且不说奶中脂肪颗粒的大小跟“便于消化吸收”没有什么关系,实际上现在商业化生产的牛奶都经过了高压均质化处理,颗粒比羊奶小多了。

所谓“营养分子结构都细小”还有一个理由是羊奶中的短链脂肪酸含量要高一些,这也经常被演绎成“更容易吸收,营养更好”。然而,短链脂肪酸对人体的影响,仍缺乏科学证据证实。

说羊奶“不易过敏”,依据只是有一部分对牛奶过敏的人对羊奶不过敏。往细了说,引发过敏的并不是哪一种奶,也不是奶里的完整蛋白,而只是其中的某些片断。

牛奶蛋白和羊奶蛋白中有许多结构相似的片段,对牛奶蛋白过敏的人,对羊奶蛋白也过敏的可能性也很高;同样,对羊奶蛋白过敏的人对牛奶蛋白过敏的可能性也会高,所以,轻描淡写地说“羊奶不易过敏”纯属忽悠。虽然对牛奶过敏的人要去试试羊奶也无不可,但如果对牛奶过敏了,认为喝羊奶就能解决问题,只是一厢情愿。

至于说“有些营养指标优于牛奶”,其实是一句正确的废话——有一些“优于”,有一些“相似”,还有一些“不如”。

—般而言牛奶中的维生素B12、维生素B6和维生素D要高于羊奶,而羊奶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B3要高于牛奶。但是,这些高低的差别对于孩子的营养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也并不清楚。

母乳中的维生素B12含量远远低于牛奶,甚至比羊奶还要低——从“接近母乳”的角度来说,在这个指标上似乎是羊奶“更优”,但一般认为维生素B12的缺乏可能导致婴儿嗜睡——从这个意义上,似乎又是羊奶“不如”牛奶。

“配方奶粉”跟奶是两码事

通常人们收的“奶粉”,并不是把奶中的水去掉以后得到的粉,而是“婴儿配方奶粉”——按照婴儿的营养需求,参照母乳的组成,把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进行调整而得到的加工食品。

不管是牛奶、羊奶或是骆驼奶,都跟母乳相差巨大,无法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这些奶只是配方奶粉的原料之一,主要作用是提供蛋白质。

羊奶与牛奶的那些不同——不管是脂肪颗粒大小还是短链脂肪酸含量的差别,在奶粉中都被“配”成了一致的产品。配方奶粉是一类特殊食品,其营养成分的组成具有严格标准——在国家标准里,不管来自于什么原料,最后是统一的要求。

换句话说,“羊奶粉是最接近母乳的乳制品”、“羊奶粉营养价值比牛奶粉更高,更容易被宝宝吸收”这些营销用语,都是忽悠人多掏钱的说法。只要是合格的配方奶粉,不管蛋白质是来自于牛奶还是羊奶,都满足孩子的营养需求——也只是满足孩子的营养需求,而没有其他“更好”的地方。

羊奶粉里掺牛奶粉违法吗?

中国婴儿配方奶粉的国家标准是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其中“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除了对蛋白质含量有要求,还规定乳清蛋白不得低于60%。不过,标准并不区分这些乳粉以及乳清蛋白是来自于牛还是羊。

既然在配方奶粉中加牛乳粉、牛乳清蛋白粉、羊乳粉、羊乳清蛋白粉都是合法的,那么问题变成了,商品名为“羊奶粉”的配方奶粉中,使用部分牛乳粉或者牛乳清蛋白是否违法?

目前,国家标准中并没有规定混合使用了羊奶和奶牛成分的配方奶粉应该如何标注,也就无法为它“定罪”。参照其他食品的规范,比如“牛肉丸”并不需要全是牛肉、“果汁饮料”并不需要全是果汁等等,那么叫做“羊奶粉”的配方奶粉中,蛋白质也不见得一定要完全来自于羊奶。

实际上,在2015年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为羊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明每100g产品中羊乳(粉)所占比例,以及乳清蛋白粉来源。”

也就是说,只要乳粉原料是羊乳粉,就可以称为“羊奶粉”,而乳清蛋白粉来自于羊还是牛都可以,只是需要在配料表中标明。

但这个管理办法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因此,目前还不能用于规范企业行为。

需要制定“羊奶粉”的标准来防止掺入牛奶粉吗?

媒体援引专家的说法亦称:“羊奶粉生产企业如果在产品中掺入了牛乳成分,就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个“政治正确”的用语,而法规的目标除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还需要保证消费者“不被误导”。如果“知情权”被用于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符合科学事实的选择,那么就失去了“知情权”的意义。在“知情权”与“传达正确信息”发生冲突的时候,法规应该优先保证“消费者不被误导”。

羊奶粉中掺入牛奶粉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羊奶粉价格更高。但这种价格差异,既不因为“更安全”,也不因为“更有营养”,而仅仅是基于虚假信息的营销炒作。

通过法规来保障羊奶粉的“纯正”,固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支持了羊奶粉通过虚假宣传来实现高价销售,这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那么,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无法兼顾的情况下,法规该如何取舍呢?

至于有人所担忧的“对牛乳过敏的孩子喝了含有牛乳成分的羊奶粉或引发过敏”,前面已经阐述过,“不易过敏的羊奶粉”是一个没有科学依据的营销概念,并没有被权威机构认可。“牛乳过敏的孩子”对羊乳过敏的可能性同样很高,正确的处理是,选择深度水解的配方奶粉。如果轻信了营销炒作而把羊奶粉当作解决方案,对孩子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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