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要结清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保障其将来可能出现的治疗费用及考虑职工因伤残造成的就业困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以上待遇。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也应该支付以上待遇。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享有的其他权益,工伤职工同样享有。
在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者提供了服务,而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具体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