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在一家饭店当厨师,2020年7月6日22时50分许,常某从该饭店骑摩托车离开,在马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常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确认,常某对该事故无责任。
2020年9月,常某父亲以常某属于“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过程
饭店老板唐某称,出事地点在饭店南1公里左右,而常某家的小区位于饭店西北2公里左右;饭店晚上下班时间是21点,而常某是22点50分出事,应不予确认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饭店职员夏某、王某进行了询问,确认当天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其中,饭店会计夏某称,她负责锁门,当天21点刚过饭店就关门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常某当晚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而出事时间是22点50分,不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常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该店以南1公里,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
经调查确认,常某当天没有加班的情况;常某家人也不能举证常某下班后去了其他常住住所(包括其亲属住所),或者从事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等)。
最终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常某亲属没有再提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