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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5-02-05 | 1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牵动着公众的神经。我国已颁布《食品安全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仍旧相当突出,应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为公众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不足

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着漏洞,仅凭一部《食品安全法》,不足以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存在多头执法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的主体呈现多头执法的现象,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都有相应的执法权。如何协调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些领域存在法律真空,执法部门无权干涉,使有些不法商贩有可乘之机。

(二)违法成本过低。《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的赔偿。这一规定,被视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利剑。但该条款实际所能起到的作用远不及其立法意义。十倍赔偿条款不可否认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实践中十倍的赔偿对于违法者来说,没有足够的法律震慑力。由于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所能带来的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而消费者存在一定的维权成本,但其能获得的赔偿往往不及维权成本,因此,消费者维权的意愿不强,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者。

(三)食品召回制度缺少细则。《食品安全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细则,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出台配套的措施,这就导致执法部门出现执法程序缺失,影响执法效果。直至今日,食品召回制度仍没有被有效的行使运用,没有发挥当初制度设计时的应有作用。

(四)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地方政府往往从经济角度考虑,纵容不达标食品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地方政府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部分企业恣意妄行,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置公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地方政府以眼前利益为重,忽视了其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需不断完善

食品安全法律完善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全面考虑问题,从制度上完善其缺陷,制定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食品安全法律,解决当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食品安全法》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构建了原则性的框架,但对于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利于执法部门执行。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真正实现对公众从田间到餐桌的保护。另外,《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套措施的完善。

(二)完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问责制度。不完善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导致部分政府负责人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应完善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制度,促进日常监管工作的长抓不懈。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庇护,违法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三)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不法企业为了高额收益,甘愿冒险,如被处罚,仍有利可图。《食品安全法》应增加惩罚性条款,一次违法所缴纳的罚金应为不法企业10 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企业利润,这才能足以对其产生法律上的震慑作用。同时,《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应加重,提高起刑点,让不法分子知道违法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

(四)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机制。《食品安全法》应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提高对消费者的赔偿标准,以此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愿,对食品生产企业形成有效监督。这将减轻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对于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现实,不断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从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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