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免费提供)
申请企业到市质监局网站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现场核查表和有关产品的审查细则,企业也可以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复印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领取有关资料;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三套申请材料,每套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式1份;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不需办代码证书的除外)、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式1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1式1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1式1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共1份(三套申请材料);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式1份(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已获得H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1式1份;
(8)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审查
1、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质监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现场核查、抽样、送样和检验
1、现场核查: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的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在20日内安排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2、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3、送样: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检验: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审核、汇总、上报
1、核查组完成核查工作后,将核查情况报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处。产品检验(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
2、核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者产品质量检验结论不符合发证条件,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收回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经过2个月整改期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省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由国家总局负责审批的,省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发证
1、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局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2、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省局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证书发放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局自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七)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五、收费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公告费和产品质量检验费:
(一)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二)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三)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