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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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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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提出: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将原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增挂“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全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整合职能,加强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地级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并实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物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审批)表》;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指定(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申请延续时提出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进行。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属证件或证明复印件的,应在其每页的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各地级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地级市、县咨询、投诉电话由地级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