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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来源:本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1-25 | 1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于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中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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