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在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腹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