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切实按照自治区、防城港市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强监管、严执法,有效地规范了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现将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9月3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防城港市某肉制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味房内配料操作台下发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调查,两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因日常生产用量少及企业未定期检查清理,导致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减轻适用情形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物品,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本案对于推动食品生产者严格落实食品原材料定期查验制度,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有效地堵塞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漏洞,促进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此外,该案件办理过程充分体现执法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兼顾执法温度,对于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7月24日,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LSAFEDIZ0656345F6)显示:港口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心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本案对于推动食品生产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力地震慑了所有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加工场所、加工设施及从业人员等方面卫生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案例三】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防城港市港口区某食品商行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在当事人冰柜中发现7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冷冻食品在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对于推动食品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也警醒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确保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7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防城区某商行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在该商行冻库内发现有4种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冷冻食品待销售。经调查,上述同批次产品已部分售出,当事人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完全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上述批次预包装食品的全部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也未做销售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冷冻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涉案物品,同时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本案有力地警醒了食品经营者必须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要深刻认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障食品来源可追溯和质量可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全面、细致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食品经营者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
【案例五】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肥羊卷(半成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次某品牌肥羊卷(半成品)除检出标称的羊源性成分外,同时检出鸭成分、猪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违法行为,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类作为不可或缺的食品原料之一,在老百姓餐桌中占据重要位置。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既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依法严厉打击肉制品掺假掺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案例六】防城港市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制品作坊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加工食品案
2024年8月20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兴市某烧鸭小作坊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存放生产原料的冰箱中发现一批食品原料牛肚。经调查,当事人在市场周边的移动摊点购进,无法出示该批牛肚的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有效遏制了食品安全风险,也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