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
食品小作坊在方便群众生活、消化地方农副产品、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以及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食品小作坊也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条件差、检验检测能力弱等问题,而某些种类的食品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大,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小作坊的健康发展,规定其禁止生产高风险种类的食品是必要的,因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授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目录。在以后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实际,对目录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制定《禁止目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禁止目录》有哪些主要内容?
此次列入《禁止目录》有13个类别食品及其对应的全部或部分品种明细。
(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品用油脂及其制品;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上述8类食品自动成为《目录》组成部分。
(二)根据我区人民群众消费特点及监管的实际情况,此次发布的《禁止目录》补充了5个类别的食品及对应的部分品种明细。分别是:
1.糖果制品(果冻):果冻产品是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生产过程容易出现超范围、超限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超标等问题,而且主要为节日消费和面向儿童销售,风险隐患较大,小作坊生产这些产品,无法保证其质量安全。
2.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火腿制品)〕:小作坊除了可以生产具有民间特色的腊肉制品以外,其余肉制品均不允许小作坊生产,原因是肉制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高、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严格、工艺较复杂、产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要求高,容易出现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等问题,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无法保证其质量安全。
3.粮食加工品〔米粉,乡镇以上(含)所在地〕:米粉属受众面广、准入门槛低的源头性、高风险性食品,小作坊生产米粉容易出现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超标、变质等问题;现保留乡镇以下允许小作坊生产米粉,主要是满足民间特色饮食的需要,保留民间的一些纯手工生产的特色米粉。
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繁多,生产工艺复杂,人员专业知识要求高,小作坊在人员、设备等条件都无法满足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求。
5.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设备投入高,对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要求严格,一个环节控制不到位,就会造成化学或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