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八条规定,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必须经过工伤认定,按照本规程第五十四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进行工伤登记。
(2)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3)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