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5886315

微博  |
微信   |

您好,欢迎来到广西食品安全网!
   
当前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12批次食品不合格
来源:本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9-21 | 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糕点类食品26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8批次,不合格1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糕点样品260批次,不合格12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产品情况

(一)天等县麦田西食品厂销售的标称“天等县麦田西食品厂”生产的“麦田西面包”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0,规格:75/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106CFU/g5.4×106CFU/g2.2×106CFU/g2.8×106CFU/g6.2×106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霉菌检出值为7.3×106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5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南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芝麻糕”样品(商标:桂宁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03-26,规格:280/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0×106CFU/g5.0×106CFU/g1.4×106CFU/g6.2×106CFU/g7.1×106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浦北县三合镇何四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钦州市隆盛食品厂”生产的“慕尔滋面包”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13,规格:85/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1×104CFU/g5.2×105CFU/g1.0×105CFU/g5.6×103CFU/g5.1×102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四)崇左市麦包食品厂销售的标称“崇左市麦包食品厂”生产的“紫米面包”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7,规格:100/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5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5g/kg;霉菌检出值为26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5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五)马山县天海食品厂销售的标称“马山县天海食品厂”生产的“南瓜条(糕点)”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01,规格:240g±10g/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8×104CFU/g7.0×104CFU/g4.1×104CFU/g2.2×103CFU/g6.3×102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六)马山县天海食品厂销售的标称“马山县天海食品厂”生产的“脆皮蛋糕”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01,规格:250g±10g/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5×104CFU/g1.5×104CFU/g3.6×102CFU/g4.2×102CFU/g1.7×104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七)忻城县城关镇凤兰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河池市闽航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油炸类糕点)”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5-08,规格:300g/袋),纳他霉素检出值为20.9m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八)马山县盛富饼店销售的标称“都安维记饼厂”生产的“绿豆小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5-14,规格:300克),霉菌检出值为34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5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九)大化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大化县卢记麦香村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11,规格:125g/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9.3×104CFU/g1.6×105CFU/g1.1×105CFU/g4.9×104CFU/g4.5×104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东兰县芳兴食品厂销售的标称“东兰县芳兴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21,规格:100/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6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5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河池市壮香缘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池市壮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寿香猪月饼”样品(商标:壮香緣(艺术字)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9-01,规格:125/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9×103CFU/g3.3×104CFU/g1.8×104CFU/g1.2×104CFU/g2.1×104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博白县王牌饼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博白县王牌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牌月饼(伍仁叉烧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28,规格:净含量:125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105CFU/g2.5×105CFU/g2.4×105CFU/g1.5×105CFU/g2.9×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目前标称“都安维记饼厂”生产的“绿豆小月饼”样品、“大化县卢记麦香村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东兰县芳兴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河池市壮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寿香猪月饼”样品和“博白县王牌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牌月饼(伍仁叉烧月饼)”样品等5批次初检不合格食品的异议期未过。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对抽检中发现的5批次初检不合格食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核查,并责令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控制风险。

对抽检中发现的其余不合格食品,各市、县(市、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本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法规
权威发布
更多>>
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