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诊疗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价与目日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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