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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