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于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
端午节快到了,粽子应该怎么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4批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5批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2批次食品不合......
鹿寨县开展专项治理 护航夜市食品安全
百色推行“便民化监督”模式 显著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全州县召开2025年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全面排查自制饮品店
河池宜州区:守护中秋“团圆味” 把好食品“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