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事故目击证人证言(两人以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死亡的应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有效征明;事业单位人员还要提交县编办出具的本人身份证明(即受伤害人是什么身份在何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编);
6、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聘书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无材料可证实的可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人证言材料(不少于两人的证言);
7、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8、单位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