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为保障产生争议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影响甚至耽误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
端午节快到了,粽子应该怎么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4批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5批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2批次食品不合......
百色以“课题式”核查推动“问题食品”转化为治理效能
梧州多部门联合出击 打响校园食品配送安全“零点”攻坚战
浦北县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全力保障中高考市场秩序
龙胜县精准培训网络餐饮 筑牢“舌尖安全”防线
横州市质量认证强企培训助推茉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