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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11批次食品不合格
来源:本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8-24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等4类食品6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方便食品样品21批次,食用农产品样品22批次,调味品样品10批次,饮料样品12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产品情况

(一)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老四超市销售的标称“广西玉林市亲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零度空间(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亲亲小靓仔(艺术字)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02-22,规格:20/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二)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百惠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福又来食品厂”生产的“23鲜麦条(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福又来艺术字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03-15,规格:26g/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8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4×104 CFU/g,(21.5×104 CFU/g,(31.2×104 CFU/g,(41.5×104 CFU/g,(52.8×104 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标称“玉林市荣美食品厂”生产的“馋嘴片(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湘荣美艺术字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03-24,规格:24g/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三)玉林市惠丰副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州区湘平食品厂”生产的“开胃牛(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4-10,规格:18/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3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四)玉林市玉州区恒宇通副食商贸部超市销售的标称“玉林市欧氏川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嗲牛肉味(调味面制食品)”样品(商标:欧氏川仔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3-25,规格:18/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0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标称“玉林市玉州区湘平食品厂”生产的“辣么香(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湘平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3-22,规格:20/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63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10000CFU/g;标称“玉林市玉州区湘玉食品厂”生产的“行家吃货(调味面制食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3-01,规格:20/袋),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5.6mg/g,标准规定检出值≤5mg/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4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1×104 CFU/g,(23.1×103 CFU/g,(36.2×103 CFU/g,(43.0×104 CFU/g,(53.0×104 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标称“玉林市湘旺食品厂”生产的“海苔米线(调味面制食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2-07,规格:22/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56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5×104 CFU/g,(22.3×104 CFU/g,(37.3×104 CFU/g,(41.2×104 CFU/g,(56.1×104 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五)玉林市玉州区廖贰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玉林市湘友食品厂”生产的“美味辣吧(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4-15,规格:23/g/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5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霉菌检出值为22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150CFU/g;“老坛酸菜牛肉面味(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4-25,规格:22/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3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六)贵港市港北区青旺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州区湘玉食品厂”生产的“方便食品(开胃牛排味)”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3-01,规格:20/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5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以上样品的检验机构均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相关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本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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