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在销售猪肉时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进行处罚。该张“罚单”是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违规使用“生鲜灯”开具的第一张“罚单”。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猪肉颜色异常,呈特别鲜红状态,与猪肉的正常颜色差异较大。执法人员发现猪肉档口上悬挂有几盏灯,怀疑猪肉显色异常是这些灯造成的,为了验证结果,执法人员将猪肉放到正常照明的台面上进行观察,果不其然,猪肉马上显现出了“真本色”。
该超市销售猪肉使用上述对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办法》的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生鲜灯能遮掩食品的性状,以“虚假好看”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让消费者难以看清食物的“真实面目”。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如仍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