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年报,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经营主体自我管理、与外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年报中的财务状况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盈亏情况,也是银行和投资人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或投资的重要参考。经营状况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业务拓展能力和管理水平,是拓展业务和增强信誉的重要手段。
为强化经营主体年报工作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进一步强化逾期年报惩处力度,8月5日,大化市场监管局公布了6起“逾期未年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化某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2月18日,大化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化某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因“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化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3月8日,大化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化某物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化某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3月14日,大化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化某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大化某绿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3月14日,大化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化某绿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大化某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3月15日,大化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化某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大化某国货物运输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3月19日,大化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化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因“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大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