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宣传工作。

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宣传工作
该局执法人员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烧卤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宣传对象,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生鲜灯”使用情况,宣传《办法》新要求。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等进行自查,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并说明继续使用“生鲜灯”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次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排查经营户共计100余户。

执法人员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宣传工作
据悉,《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下一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宣传贯彻力度,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