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我其表说明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