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