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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查验监管
来源:本站 | 作者:何正君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近日发布《关于外埠入邕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查验监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从2020125日起,在南宁市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持有《南宁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凡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南宁储存、销售、加工。

《通告》指出,目前,南宁市设立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昆仑大道169号)、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壮锦大道16号)、南宁壮宁冷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友谊路21-2号)三家冷库为外埠入邕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监管仓(以下简称“监管仓”)。外埠入邕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到监管仓开展查验并取得出仓证明,方可进入市内储存、使用、加工、销售。

《通告》要求,监管仓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外埠入邕进口冷链食品货主(所有人、购货者、承运商、接货人)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达南宁前24个小时,向监管仓所在城区(开发区)联合工作组提交《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报备。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在接到报检单后,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号反馈给货主。

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应根据报检单对外埠入邕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查验,查验是否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凭证、消毒证明等,确保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后方可出具出仓证明;如未取得核酸检测凭证、消毒证明的,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面消毒和核酸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出仓证明。

《通告》实施前,南宁市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主动将货物信息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申报,按照要求消毒并开展核酸检测,取得核酸检测凭证、消毒证明后,方可储存、销售、加工。《通告》实施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运输者、储存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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