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了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职工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若其所在单位自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
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