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生鲜灯”更换情况时,发现辖区内2家超市仍在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按规定对相关经营主体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办法》发布后,昭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生鲜灯”过渡期引导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提醒告诫书,深入辖区内农贸市场、超市、生鲜零售店等经营场所普法宣传、现场指导整改落实等措施,提醒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
“2023年12月1日起,昭平县全面落实新规,严格禁止经营者使用‘生鲜灯’,确保生鲜产品‘素颜’上市,防止误导消费者。”昭平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持续跟进整改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